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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丘交警发布通知,5月1日起严查电动车!违法者严重处罚

本文已经收录在专题:
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,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、火灾事故,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山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《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》。本《办法》自5月1日起开始实施!

为深入推进“一盔一带”安全守护行动,章丘交警大队积极开展“一盔一带 安全守护”交通安全宣传活动。各辖区中队借助各公安检查站、主要路口路段,悬挂“一盔一带”宣传条幅,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!

下面,敲黑板了!自5月1日起,对违法电动车驾驶人开始处罚!
根据《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
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,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,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在夜间或者遇有雾、雨、雪、沙尘、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;
(二)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、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;
(三)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;
(四)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;
(五)不得驾驶拼装、改装、加装或者变造、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。
根据《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,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:
(一)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、盲道,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;
(二)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;
(三)建筑物公共门厅、楼梯间、楼道、走道等公共区域;
(四)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。
法律责任(处罚)
根据《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一条:
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,责令改正。
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、第三项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,责令改正,并登记相关信息;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,处20元罚款。
根据《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:
违反本办法规定,驾驶拼装、改装或者变造、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;
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,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20元罚款。
“一盔一带”、安全常在,章丘交警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交通法规,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,保障自身出行安全!
▍免责声明:我们尊重原创。此内容整理自“章丘交警”。如有侵犯,请联系删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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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积木 LV16 王爷
    2楼
    谢谢分享
    4-26 09:30   来自山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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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知道了
    4-26 09:39   来自山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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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感谢提醒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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